债务加入的效力是什么,法律有什么规定


债务加入的效力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,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,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。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及要件:
(一)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;
(二)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;
(三)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五十一条
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,债权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不同意。
第五百五十三条
债务人转移债务的,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;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,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。
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,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,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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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加入的效力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,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,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。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及要件:
(一)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;
(二)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;
(三)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五十一条
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,债权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不同意。
第五百五十三条
债务人转移债务的,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;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,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。
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,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,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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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如下:
1、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,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;
2、第三人承诺只为第三人履行原债务,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,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,仍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;
3、第三人加入后,成为债务人,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;
4、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。
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,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五百五十一条
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
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,债权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不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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